申请人:盐城卓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63521号“中一 ZO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90794号、第5646139号、第1593677号、第53853896号、第14100763号、第6924399号、第14344462号、第13591845号、第13696369号、第42271556号、第31143281号、第34387137号、第10008444号、第7119340号、第10337666号、第64538005号、第53853897号、第53853899A号、第38273075号、第17008632号、第18183594号、第12735486号、第11726861号、第17601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中一”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中的独立识别文字“中一”、“一中”、“中壹”及图形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