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英格丝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08330号“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1380号“后率丹 后 HOOLV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10804号“后 W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32608号“后 津率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749730号“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311709号“后 天氣丹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502943号“津率享 后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029601号“明义享 后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656780号“后 The history of Bich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327294号“后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0159214号“后 天气丹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2260433号“后 天气丹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1750265号“后 The history of W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本案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一、十二均未注册成功,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九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并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信息、产品包装及宣传彩页、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作品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撤回,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均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后”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后”或显著识别部分“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