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纬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03649号“纬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8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远程连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操作系统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操作系统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