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阳宇锦达水产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6994号“宇锦达水产 YU JIN DA SHUI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宇锦达水产 YU JIN DA SHUI CHAN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9526号“黄沙水产 HUANGSHA AQUATIC PRODUCTS及图”商标、第2007452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