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利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正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大眼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48286636号“胡桃村 Hutaoc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苏州欧瓦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过其实际使用的需求,其注册行为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报道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苏州欧瓦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沈阳大眼商贸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