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金沙禹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对第62814948号“黔有贵酱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1985年开始使用“贵”系列商标,“贵”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01911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09号“贵”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第50902600号“贵酒酱香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且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邻,其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攀附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2、商标授权声明;3、申请人贵酒实际使用证据;4、荣誉证明;5、“贵”系列酒部分销售合同、发票;6、“贵”酒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7、申请人维权证据;8、“黔”含义解释;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与申请人距离查询、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生产图片;2、被申请人网站截图;3、被申请人参展合同;4、采购产品耗材的合同及发票;5、汇款记录;6、在先异议决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8日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权利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