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54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954048

阅读:98818 2024-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5402号《关于第59954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67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5402号《关于第59954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67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4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21435号、国际注册第G1424264号商标已被撤销,该事实状态的变化已经影响案件结论,故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21435号、国际注册第G1424264号商标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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