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98494号“即刻美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即刻美家 71098494

阅读:141828 2024-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梵尔赛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8494号“即刻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04174号、第694915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

  申请人:湖南梵尔赛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8494号“即刻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04174号、第694915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园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由文字“即刻美家”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1098494号“即刻美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即刻美家 710984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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