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奕(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69055号“和奕咨询 HEYI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66213475号、第70143969号、第11345204号、第17202821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第41类第65761528号、第15967840号、第65985126号、第9100498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页、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第4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公共关系;商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提供商业信息;民意测验;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品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统计资料汇编;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为他人提供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为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竞争情报服务;市场情报服务;临时性商业管理;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媒体关系服务;商业游说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关于数字化转型的商业咨询服务;编写商业盈利能力研究报告;安排和组织商业活动;潜在客户开发服务;为他人寻找潜在目标客户;市场营销概念开发;投标报价;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拍卖;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聘;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网站流量优化;为他人写简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以及第41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