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林
申请人因第6967945号“GAVAK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568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介绍、天眼查信息截图、品牌介绍、店铺加盟信息、品牌专柜地址、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5月25日至2023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一直将其广泛使用在相关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已公开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介绍;
2.品牌介绍;
3.加盟店信息;
4.品牌专柜地址信息;
5.产品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申请注册,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2023年6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广告;会计”等服务,并在服务中使用复审商标,从而使复审商标起到识别核定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