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黄师傅牛肉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鑫尚创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7972号“一碗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354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北京黄师傅牛肉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信息;
2.商标使用许可;
3.发票;
4.订餐协议、发票;
5.大众点评的宣传报道;
6.门店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昆山市玉山镇一碗香面馆于2000年1月21日申请注册,200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快餐馆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3月27日。2011年6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有第9714672号“一碗香 YIWANXIANG”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信息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无关联。证据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证据3、4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6虽显示有“一碗香”文字标识,但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餐馆等服务上亦注册有包含“一碗香”文字的其他商标,本案复审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在未显示相关图形的情况下,证据5、6无法唯一指向复审商标,难以认定证据5、6系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