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悉泰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和利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华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300632号“CT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811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13日至2023年03月1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被申请商标在中国的在线媒体报道及介绍;
2、WIPO支持申请人与“CTC”一一对应以及在世界范围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裁定;
3、百度检索结果及“英语缩略语”网站打印页;
4、申请人“CTC”在美国、英国、欧盟的注册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信托;典当”服务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信托;典当”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向其他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的“CTC”品牌“信托;典当”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