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百草金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50205号“年保玉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6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维持,该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年保玉則”(則为则的繁体字形式)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年保玉则”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