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75726号“江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哥 75375726

阅读:45422 2024-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庆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5726号“江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保留在“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7953号…

  申请人:罗庆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5726号“江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保留在“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7953号“江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01141号“小江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711108号“江一哥JIANGY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100467号“渝味江哥肥肠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服务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95909号“江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第74283639号“小江哥菌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5375726号“江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哥 753757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1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