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泰因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630117号“Bwin(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561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3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传真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真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