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杰优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71644号“杰优 JIE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89378号“杰优特”商标、第54689530号“杰优宝”商标、第67279375号“JIE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