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奈迪克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50609号“NEW BLANG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283号决定,于2023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声明、商品图片、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进行实质性使用,亦无以“NEW BLANGDI”或“河北奈迪克鞋业有限公司”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页面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其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出具的“Y15”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申请人“Y15”与“NEW BLANGDI”商标产品的图片及销售记录;
3、永倍达商城获得销售“NEW BLANGDI”鞋的授权书及产品图片;
4、被申请人销售产品图片、出库单及发票;
5、被申请人门店及陈列产品图片;
6、被申请人定制的“NEW BLANGDI”展览宣传牌与票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载有复审商标的鞋商品进入了交易和市场流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香港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裙子、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童装等商品上。2017年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3年11月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内衣、裙子、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关于“Y15”商标的使用授权书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证据2中的产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尚不能证明该份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未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存疑,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亦不能证明该份证据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中产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发票及出库单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尚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中被授权使用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门店及产品图片由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存疑。证据6中的展览宣传牌中虽涉及复审商标,但仅凭该份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相关公众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宣传。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