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54433号“ACAC STUADI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CAC STUADIOS 40154433

阅读:48068 2024-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克妮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旭涵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第40154433号“ACAC STUADI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680302号“ACNE STUDIOS”商标(…

  申请人:艾克妮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旭涵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第40154433号“ACAC STUADI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680302号“ACNE STUD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46317号“ACNE STUD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92890号“AC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3746318号“ACNE STUD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680299号“ACNE STUD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92891号“AC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G877553号“ACNE”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前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的外文商号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亦未构成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等,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以纸质件形式提交了相关服装加工场景以及服装实物、服装吊牌照片证据。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回文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至六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经失效,故该商标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ACAC STUADIOS”与引证商标一、二“ACNE STUDIOS”商标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ACAC STUADIOS”与申请人主张的“ACNE”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会造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0154433号“ACAC STUADI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CAC STUADIOS 401544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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