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第50638604号“JS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G887037号“Y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76号“Y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类去色剂;空气芳香剂;研磨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擦鞋膏;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或者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90件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飘婷 PIETENG”、“雪玑秀”、“圣欧兰”、“莉芙泉”、“NOT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上述商标中有多件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去色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飘婷 PIETENG”、“雪玑秀”、“圣欧兰”、“莉芙泉”、“NOT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