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10292号“贵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夫人 52910292

阅读:95027 2024-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贵夫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0519号《关于第52910292号“贵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11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

  申请人:广东贵夫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0519号《关于第52910292号“贵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11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3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1、第6540746号“皇家贵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公告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诉争商标与第34045891号“初晓贵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审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通知已生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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