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悠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秒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悠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秒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801965号“若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若饭”指定使用于第5类“鞋除臭剂;空气和房间用除臭剂;灭鼠药”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该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若饭”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项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01965号“若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