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菲洛利填充医学美肤门诊部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菲洛利填充医学美肤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200018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材料;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24125号“LABORATOIRES FILL-MED及图”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54580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图形”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0018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