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4182号“摩根智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618239号“摩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981159号“摩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6011号“摩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84803号“摩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835405号“摩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核准,于2024年8月13日转让予浙江摩根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