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龙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5977号“九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九将军”构成,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3269号“九幽将军”商标、第48216433号“力将军”商标、第48226616号“力将军”商标、第48231776号“力将军”商标、第48258585号“力将军”商标、第48268336号“力将军”商标、第48280351号“力将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