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78328号“MIUMIU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UMIU HOME 74078328

阅读:127721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缪美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78328号“MIUMIU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G686143号、第68545882号、第68536308号、第46857855号、第46839745号、第7…

  申请人:缪美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78328号“MIUMIU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G686143号、第68545882号、第68536308号、第46857855号、第46839745号、第72092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多件“miumiu home”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异议裁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枕头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展示板;家养宠物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MIU MIU”、“MIUNIU”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和装饰用纺织布料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或指定商品存在差异,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4078328号“MIUMIU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UMIU HOME 740783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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