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北方美谷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3928号“北方美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86376号、第409854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均于2024年6月6日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