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05259号“生时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43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活动物;动物食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4年4月27日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时鲜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用海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饮料;宠物食品;动物食品;配方饲料;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动物饲料;饲料;狗食用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动物食用海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