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名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品正(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21954号“欧轮 ON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35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暂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98912号“RUNONE”(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RUNONE”、第70702464号“RUNNING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