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再绿山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科力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86203号“胞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干细胞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