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富脊重塑医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20549号“涂怡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近似“涂怡松”并已成功注册的举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其性质相同,应当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实景图;宣传册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