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帕洛伊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训杞
委托代理人:保定青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帕洛伊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训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109602号“璐菲倪LUFE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璐菲倪LUFE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54528号“LOUBOUTIN”、第10722808号“CHRISTIAN LOUBOUT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09602号“璐菲倪LUFEI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