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IKAKANGAROO 54697902

阅读:114700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王沈军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眭云娣 异议人王沈军对被异议人眭云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697902号“DIKAKANGAR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KAKANGAR…

  异议人:王沈军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眭云娣

  异议人王沈军对被异议人眭云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697902号“DIKAKANGAR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KAKANGAR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镜;眼镜盒;夹鼻眼镜;眼镜架;眼镜框;眼镜片;眼镜用链;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夹鼻眼镜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752号“KANGAROO及图”、第4578681号“KANGARO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KANGAROO”,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97902号“DIKAKANGAR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IKAKANGAROO 546979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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