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026396号“奔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13848号“犇富投资 BENFU CAPITAL”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4229号“犇富”商标、第17231223号“犇富投资 BENFU CAPITAL”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