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10281号“UTM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TM electric 73210281

阅读:124083 2024-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摩托赫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210281号“UTM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04169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173433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173434…

  申请人:摩托赫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210281号“UTM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04169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173433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173434号、第14824189号、第17427680号、第62760275号、第640177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六、七将转让予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司法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在显微镜、光谱仪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现为计量设备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与申请人并非相同权利主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及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英文均为“UTM”,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准口径圈;千分尺;尺(量器);规尺(量具);量具;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高度计;热量计;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汽车诊断用扫描设备;方位仪;风速计;空气分析仪器;非医用定量分配器(测量装置);频闪观测器;安培计;非医用诊断设备;流量计;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阀门压力指示栓;电损耗指示器;出租车计价器;校准用臭氧发生器;斜度指示器;压力指示器;欧姆计;八分仪;水位仪;水准仪;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测压仪器;转数表;测量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水银水平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数学仪器;平衡仪器;波长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计量仪器;汽油压力计;运载工具用恒温器;经纬仪;测量水平仪;转速计;高频仪器;非医用激光器;感应器(电);分度仪(测量仪器);气体检测仪;气量计(计量仪器);速度指示器;真空计;光学器械和仪器;放大镜(光学);镜(光学);光学灯;目镜;检验用镜;电连接器;电线圈;电容器;逆变器(电);电流换向器;闭路器;闸盒(电);熔丝;整流器;电导线管;接线柱(电);电池开关(电);集电器;接线盒(电);放大管;恒温器;电触点;继电器(电);电耦合器;电线连接物;自动定时开关;变压器(电);控制板(电);导管(电);电动调节装置;变流器;电开关;配电盘(电);电插头;限幅器(电);电磁线圈;电导体;磁铁;电枢(电);电感线圈支架;冷却液温度传感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阻器;传感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非照明用放电管;扼流线圈(阻抗);电线接线器(电);电动线性执行器;电动执行器;伺服电机用控制器;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LED);电源插座;舞台灯光调节器;伺服电机用电子控制器;伺服电机用放大器;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电涌保护器;调光器(电);晶体管(电子);数字温控器;螺线管阀(电磁开关);压电传感器;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量具、显微镜载玻片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校准口径圈;千分尺;尺(量器);规尺(量具);量具;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高度计;热量计;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汽车诊断用扫描设备;方位仪;风速计;空气分析仪器;非医用定量分配器(测量装置);频闪观测器;安培计;非医用诊断设备;流量计;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阀门压力指示栓;电损耗指示器;出租车计价器;校准用臭氧发生器;斜度指示器;压力指示器;欧姆计;八分仪;水位仪;水准仪;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测压仪器;转数表;测量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水银水平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数学仪器;平衡仪器;波长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计量仪器;汽油压力计;运载工具用恒温器;经纬仪;测量水平仪;转速计;高频仪器;非医用激光器;感应器(电);分度仪(测量仪器);气体检测仪;气量计(计量仪器);速度指示器;真空计;光学器械和仪器;放大镜(光学);镜(光学);光学灯;目镜;检验用镜;电连接器;电线圈;电容器;逆变器(电);电流换向器;闭路器;闸盒(电);熔丝;整流器;电导线管;接线柱(电);电池开关(电);集电器;接线盒(电);放大管;恒温器;电触点;继电器(电);电耦合器;电线连接物;自动定时开关;变压器(电);控制板(电);导管(电);电动调节装置;变流器;电开关;配电盘(电);电插头;限幅器(电);电磁线圈;电导体;磁铁;电枢(电);电感线圈支架;冷却液温度传感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阻器;传感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非照明用放电管;扼流线圈(阻抗);电线接线器(电);电动线性执行器;电动执行器;伺服电机用控制器;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LED);电源插座;舞台灯光调节器;伺服电机用电子控制器;伺服电机用放大器;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电涌保护器;调光器(电);晶体管(电子);数字温控器;螺线管阀(电磁开关);压电传感器;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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