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腾集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35650号“GUNT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777号“枪手 GU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686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8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47897号“GU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007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9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水过滤器出租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