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QVC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5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786745号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并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