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市尚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46592号“尚华美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8434918号、第3866668号、第3431020号、第11417372号、第1251110号、第6334345号、第7388716号、第15383886号、第3193888号、第9386661号、第5686477号、第58600812号、第70872144号、第70890659号“华美”或“华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