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65118号“C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NC 68265118

阅读:57065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5118号“C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2245号“CNC HOMA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4…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5118号“C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2245号“CNC HOMA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40424号“中核集团 CN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22612号“中核集团 CNNC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91555号“GNC LIVE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91553号“G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合同及发票;商标许可协议;宣传报道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四、五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外文字母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香、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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