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秉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泽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41266号《关于第65402715号“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915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