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圣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50449号“舒太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第27880393号“舒太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73567383号“舒太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