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沐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627402号“小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262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3732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