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83923号“POKER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KERX 74783923

阅读:102919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阿尔法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3923号“POKE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379948号“WORLD SERIES OF POKER”商标、第13149863号“WORLD SERIES…

  申请人:四川阿尔法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3923号“POKE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379948号“WORLD SERIES OF POKER”商标、第13149863号“WORLD SERIES OF POLER”商标、第13149863A号“WORLD SERIES OF POLER”商标、第73274583号“POWE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他人商标区分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之“POKE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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