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沐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09231号“MA COMMAND W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252616号“MA ONPC COMMAND 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6月20日的第189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