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6075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3460756

阅读:64154 2024-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60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02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60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02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25日至2023年0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工程绘图”商品上,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撤三决定违反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和基本法理,程序违法。二、经申请人的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使用复审商标或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难以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项目合同、工程绘图、设计方案、报价单、服务发票;2、百度、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截图;3、应聘申请表、离职申请表、面试记录表及相关物料证据。

  2024年7月2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服务系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展览场馆设计”、第37类“室内装潢”等,而非“工程绘图”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证据均系伪造,其余证据真实性亦存疑,不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关于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平台修改已发布内容功能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绘图;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合同、工程绘图、设计方案、报价单、服务发票等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故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伪造,故我局对申请人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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