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麦芽逻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28596号“麦芽逻辑 MALT LO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6863号、第70963122号、第70906213号、第72023703号、第51457307号、第43927635号、第19985947号、第17771408号、第17664209号、第175764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多件含“麦芽”的商标在第35类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十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十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十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