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77584号“黔仁怀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黔仁怀水 71477584

阅读:192453 2024-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颜国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7584号“黔仁怀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设计理念,含义强于地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一般识别为“黔仁/怀水”。申请人已成功申请“贵仁”系列商标…

  申请人:颜国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77584号“黔仁怀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设计理念,含义强于地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一般识别为“黔仁/怀水”。申请人已成功申请“贵仁”系列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仁怀”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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