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382288号“京e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03373号、第49841440号、第65623160号、第73374178号、第29402103号、第294093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语含义、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京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文字“京采”、“京彩”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