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711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271147

阅读:63512 2024-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太康县福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1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13号、第4326813…

  申请人:太康县福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1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13号、第432681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炉(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冲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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