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农耕记华师傅 57539077

阅读:127941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左东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左东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539077号“农耕记华师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左东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左东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539077号“农耕记华师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耕记华师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47491851号“农耕记 左师傅”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45187号“农耕记左师傅”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其提供的店面照片、美团店铺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为我国一定范围相关公众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39077号“农耕记华师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农耕记华师傅 575390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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