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34625号“健康深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康深呼吸 47334625

阅读:111192 2024-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34625号“健康深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

  申请人:康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34625号“健康深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0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我局重新作出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24年01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健康深呼吸”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7334625号“健康深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康深呼吸 473346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3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